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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西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0年3月5日江西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江西省内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以及硬笔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团结和带领全省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工作者及硬笔书法爱好者,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开展各种硬笔书法交流活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繁荣现代书法艺术,普及和提高全省硬笔书法水平,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并配合教育部门搞好写字素质教育,提高汉字书写水平,提升我省的文化软实力,促进江西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引领工作,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全体会员,推动硬笔书法事业发展。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协会党支部党建工作接受江西省文联行业综合党委领导。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省会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538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1、硬笔书法理论、学术研究,硬笔书法咨询。

2、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推广。

3、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展览。

4、开展非营利性质的硬笔书法培训,推广习字、硬笔书法教学方法。依法依规举办硬笔书法考级工作。

5、编写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读物、字帖、碑帖、作品集、会刊会报。

6、开展省内硬笔书法艺术鉴定、习字评审。

7、开展硬笔书法对外交流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硬笔书法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硬笔书法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正式出版过硬笔书法字帖或专著者。

2、在历次举办的省内外、国内外硬笔书法大赛、展览中,书法作品获得过等级奖者(含优秀奖)。

3、目前正活跃在书法领域的书法爱好者、书法家、书法理论教育家及书法教育工作者。

4、作品、传略收入在全国性硬笔书法专业书(典)中者。

5、热心和支持硬笔书法事业以及组织过各种书法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

6、有志于提高自己的习字与书法水平并热爱硬笔书法者。

7、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硬笔书法作品或硬笔书法学术文章者。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申请入会须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单位学校同意,并交本人硬笔书法作品一幅或书法理论探讨文章一篇,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会费(含办证手续费和证件工本费)和两张一寸免冠近照,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主办或参与的各类书法作品比赛和作品展览以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好协会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为本协会筹措活动经费;

(五)为本协会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财务执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财小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5日本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3月5日本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